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去年房市景氣頗佳,交易熱絡,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個人買賣房屋課徵綜合所得稅之相關問題,因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5月1日展開,因此該局特別就「買房子要不要課徵所得稅」?「賣房子要如何課徵所得稅」?以及「如果房屋買賣契約無法取得,應該如何申報所得稅」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買房子是不會產生所得的,所以不用課徵所得稅;賣房子則會因為該房子的賣出價格與買進價格產生價差,而產生交易利得或損失,當有交易利得時,即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二、上述交易利得,原則上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計算,而其出售價格及取得價格之申報,原則上應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另依契約所載的買進或賣出價格並未明確劃分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價格者,應以下列公式計算:
房地買進總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三、惟若個人於93年間出售房屋,因未能提出上開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者,則可依下列所得額標準計算交易所得:
〈一〉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計算。
2、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2、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聯絡人:審查二科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