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一般委託?專任委託?
一、一般委託:
指屋主與房屋仲介公司均能同時銷售,因此屋主可能同時委託數間仲介公司處理,另一方面亦可自行出售。優點為若屋主自行順利銷售,則可省卻一筆仲介費;缺點則為屋主專業知識畢竟不足,且宣傳管道有限,自售成功機率不大。另各房屋仲介公司因為一般約,大都不將其視為「專屬」案件,盡力有限,成交時間勢必拉長。
二、專任委託:
即屋主不得在委託期限內另行委託他家仲介公司或自行銷售,否則須負擔契約內雙方訂定的服務費用做為賠償。此類型之委託契約,仲介公司較能投入全部之人、物力做促銷,同時在服務過程中,也較注重對屋主的回報,往往能於委託期限內順利售出。
三、短期專任委託:
此類委託大都在仲介公司有特定買方,而屋主又不願簽定期限較長的委託契約,因此簽短期的「專任委託」約。此乃仲介公司希望在短期內,有效掌握買方意願,且防止屋主改變心意,而衍生出的折衷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