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自保之道-租約加但書

目前景氣雖已有回溫現象,但仍有不少房客因經濟困難,致形成拖(積)欠租金的情形;而房東與房客雙方使用的租賃契約,多為坊間文具店所販售的,其條約內容大同小異,若房東希望降低未來無法收到房租,或遇見惡房客百般推託,不願履約,即使房東使出千方百計,就是無法讓房客搬遷,嚴重影響房東權益。

為避免類似糾紛,甚而興訟,租賃方與承租方除了將租賃契約拿到法院公證外,房東更可運用加註但書條款,保障自身權益:

一、匯款繳納租金:
雙方最好約定以匯款的方式繳納租金,房東並在租賃契約上詳細註明匯款銀行與帳戶。如此,不僅有繳款憑證,房客亦無法以「房東沒來收租金」、「沒有遇到房東」等理由來搪塞。因使用金融機構繳款,不論匯款或ATM轉帳,其金額與時間都有詳細紀錄可查,即使將來訴訟,房東亦能確實舉證。

二、同意進屋換鎖:
房東可加註第2條,其內容載明「如果房客積欠租金(不得以押金抵租)超過(含)兩個月,租賃契約即自動解除,房東可進入該出租房屋更換門鎖,屋內所有留置物品,以廢棄物論,且房東可向房客要求廢物處理費」。
不過,該條款需經過公證,由公證人向雙方確認均同意該條款後,才具法律效力。

三、約定管轄法院:
房東加註第3條為「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法,第一審管轄法院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審理(註),但也可由雙方合意決定;有鑑於房東居住地可能與租賃地有段距離,如載明距離房東最近的地方法院,則可避免日後興訟時的舟車勞頓之苦。

訂定此加註條款,其「威嚇」作用大於實質作用,房東可以此條款作為篩選房客的方式一,如果房客看到此條款即面露猶豫之色,那房東寧願另租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