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保固期間,建商可不負責嗎?

保固之目的,在於使買受人取得較法定物之瑕疵擔保更為有利之地位,但因其仍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依「預售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條,關於保固期限及範圍規定如下: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其保固期間為:

  1. 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 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
  2. 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
  3. 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因此,在保固期間內如有瑕疵,建商負有修繕義務,買受人不必證明該瑕疵於點交時即已存在;建商亦不以舉證證明點交時無瑕疵即可免責。而保固責任之存在,並非排除買受人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主張,因此,即使保固期限過後,如果發現物有瑕疵,買受人仍然可依民法主張本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