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保房東出租不動產權益?

為避免類似糾紛,甚而興訟,租賃方與承租方除了將租賃契約拿到法院公證外,房東更可運用加註但書條款,保障自身權益:

一、匯款繳納租金:

雙方最好約定以匯款的方式繳納租金,房東並在租賃契約上詳細註明匯款銀行與帳戶。

如此,不僅有繳款憑證,房客亦無法以「房東沒來收租金」、「沒有遇到房東」等理由來搪塞。
因使用金融機構繳款,不論匯款或ATM轉帳,其金額與時間都有詳細紀錄可查,即使將來訴訟,房東亦能確實舉證。


二、同意進屋換鎖:

房東可加註「如果房客積欠租金(不得以押金抵租)超過(含)兩個月,租賃契約即自動解除,房東可進入該出租房屋更換門鎖,屋內所有留置物品,以廢棄物論,且房東可向房客要求廢物處理費」。

不過,該條款需經過公證,由公證人向雙方確認均同意該條款後,才具法律效力。


三、約定管轄法院:

房東可加註「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法,第一審管轄法院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審理(註3),但也可由雙方合意決定;有鑑於房東居住地可能與租賃地有段距離,如載明距離房東最近的地方法院,則可避免日後興訟時的舟車勞頓之苦。


四、防自殺條款

房東亦可加註「承租方如在承租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內,不論自殺既遂或未遂,均得賠償房屋因此而貶損的價格」。
訂定此加註條款主要目的是提醒承租人「只要自殺,無論既遂抑或未遂,承租人或其繼承人均需擔負屋主求償的責任」。


房東租約加註條文

加 註 條 文 內 容
     
法 律 效 力
乙方租金以匯款方式繳納,匯款帳戶如下:
 銀 行:
 帳 號:
 戶 名:
一、房客沒有不繳房租
的藉口。
二、舉證容易。
雙方同意即具有法律效果。
雙方同意,如乙方積欠租金(不得以押金抵租)超過(含)兩個月,本租約即自動解除,甲方可進入該出租房屋更換門鎖,不需乙方同意,亦不必知會乙方;屋內所有留置物品,皆以廢棄物論,甲方可任意處置並向乙方追討廢物處理費」。
對積欠租金,又賴著不走的房客,可產生威嚇效果。
需經過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約定以房東最近的地方法院,則可避免日後興訟時的舟車勞頓之苦。
雙方同意即具有法律效果。
乙方如在本契約第一條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
內,不論自殺既遂或未遂,均得賠償房屋因此
而貶損的價格。
提醒承租人「只要自殺
,無論既遂抑或未遂,承租人或其繼承人需擔負屋主求償的責任」。
雙方同意即具有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