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合法違建」?
只要是違建就是違法,並沒有所謂「合法違建」。但因部分縣市政府將老舊違建列為暫緩拆除之列,以台北市為例,目前的頂樓違建,幾乎是「即報即拆」,但如果是84年以前即存在的老舊違建,則是列入緩拆或免拆,這些建築因而被稱為【合法違建】或【緩拆違建】。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台北市政府於是頒發「臺北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針對84年1月1日以後的新違建全都查報拆除;83年12月31日以前的既存違建原則上僅須拍照列管。
按現行法令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延緩拆除或免拆除,但因現有各地方政府的人力不足,列入暫緩拆除之舊違建並無人力施行拆除,僅對其有妨礙都市計劃、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防空疏散、軍事設施及對市容觀瞻等有重大影響之違章建築先行拆遷或整理;而舊違章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亦即以84年作為新、舊違章建築的區分,也只是行政機關是否主動介入的分水嶺,雖然既存違建不必如新違建般嚴格地即報即拆,但仍不改其違建之本質,各縣市政府現在雖然暫緩拆除【既存舊違建】,但難保有一天既存違建也有因為政策變更而變成『必須拆除』的風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