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專業包租公注意! 收取房客違約金得開發票
2022/02/08
在租賃市場中,常有房客因遲繳房租或提早終止租約,需繳納違約金給房東。台北國稅局指出,若房東屬營業人,因租客違約所收取的違約金,就屬銷售額範圍,依法需併入租金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營業人未依法報稅且被查獲,將遭受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其中銷售額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含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房客所繳納的違約金,依法屬銷售勞務在價額外加收的費用,房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房東主動補稅 可免受罰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於2020年2月1日將房屋出租給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為3年,租金每月2萬元,並註明若有任何一方未依約履行,需給付對方3個月租金;若乙公司在2021年6月15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應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萬元,另向乙公司收取6萬元違約金,合計7萬元,並就其所收取的7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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