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贈與、繼承取得房地 需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

2021/11/29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為何由父母贈與、或透過繼承取得的房地,明明在父母名下時,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過戶以後,卻變成適用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針對民眾疑問,台中市稅務局回應,因土地在移轉後,地價稅的課稅對象已變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自然也已改變;稅務局提醒,即便是以贈與或繼承方式取得的房地,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重新提出申請,並經稽徵機關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認定 須符合4項條件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若想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以下4項條件:

(一)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 欲申請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三)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需有至少1人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

(四) 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房地,以1處為限(如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則不受1處限制)。

台中市稅務局提醒,若有持有房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只要在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獲核准通過,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是民眾於9月22日以後,才提出申請,便須等到次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納稅義務人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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