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個人出售受贈之房地「依這標準」視為取得日
2021/10/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2020年6月間出售自姐姐贈與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係2015年12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2016年1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並依其持有期間(2015年12月至2020年6月)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所回覆: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本案出售之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非為贈與契約簽訂日,是該房地取得日為2016年1月,並應依其持有期間(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超過2年而未逾10年,按適用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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