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是這樣規定的」
2021/06/08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究竟應歸屬那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201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出售建案中有3戶房地交易未列入申報,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地尾款在2020年3月才交付,實際交付日期為2020年,故未將該3筆房地銷售收入列報於2019年度。惟經該分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分別為2019年12月20日及同年12月30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2019年度,而非實際收取價金之2020年度,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https://is.gd/A40BvH